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经协商,由被告夫妻负责联系工地,原告负责往工地运砖。2016年2月5日,双方经过结算,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砖款及运费141310元,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,欠条载明:“2015年8月到2016年2月5号止今欠耿某砖款及运费壹拾肆万壹仟叁壹拾元整张福运(141310元)2016年2月5号田某。”后经原告催要,两被告除付部分款外仍下欠62650元未付。庭审中,被告拿出多张收条,总款共计五万余元,经过原告及代理人王聪聪律师的质证,认定只有8720元系欠条中载明的款项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伙款55930元